一、创业借款
1.申请创业借款的对象为毕业五年以内的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研究生,其创办的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在示范区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
(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四)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
2.创业借款按下列情况分四档实施:
(一)注册资本在2-10万元,吸纳就业3-5人(含5人)的个体工商户或服务型、贸易性实体,可一次借款2-4万元;
(二)注册资本在11-20万元,吸纳就业6-10人(含10人)的生产型实体或研发型实体,可一次借款5-6万元;
(三)注册资本在21-50万元,吸纳就业11-20人(含20人)的生产型实体,可一次借款7-8万元;
(四)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20人以上的生产型实体,可一次借款9-10万元。
对于符合镇江发展新兴产业目录和导向,具有一定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的创业项目,借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
3.创业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期内借款人不付利息。创业借款两年期满后应及时还款。对于经营周期较长还款确有困难的,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在延长期内借款人应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在规定期限内借款人还清借款以后,如扩大规模等急需资金也可申请第二次借款,第二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创业借款专项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所需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创业成功奖励
申请创业成功奖励的对象是经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扶持、创办实体正常运转达两年以上,并吸纳5人(含5人)以上就业的创业大学生。
创业成功奖励按下列情况分三档发放:
(一)年应税销售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5-10人(含10人),可按创业借款的20%给予奖励;
(二)年应税销售达到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11-20人(含20人),可按创业借款的40%给予奖励;
(三)年应税销售达到600万以上,吸纳就业21人以上,可按创业借款的60%给予奖励。
三、项目无偿资助
1.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对象为以本人名义在大学生创业示范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在镇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且创办的实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在示范区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
(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四)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六)具有带动性、渗透性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方向性技术及高附加值。如节能减耗项目,科技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七)该项目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大学生担任,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1%。
在镇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项目无偿资助申请,其创业项目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经历。
对参加大学生创业园管委会组织的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并在示范区落地转化的项目,可按本办法规定给予无偿资助。
对于已经享受大学生创业借款的大学生,不再享受项目无偿资助扶持。
2.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重复享受项目无偿资助。同一企业仅限申报一个无偿资助项目。
3.项目无偿资助分为五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提高到20万元。资助等级根据《镇江市大学生申请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金评审参考分值》进行评定。
4.项目无偿资助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四、创业注册零成本补贴
实施大学生创业注册零成本补贴。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和高校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京口落地转化的减免工商注册登记相关费用。
1.创业注册零成本的补贴对象:
(一)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在京口区工商注册登记。
2.申报材料
(一)《镇江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明》;
(二)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出具的票据。
五、房租补贴
实行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对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经评审可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房租补贴。
1.房租补贴对象:
(一)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新创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在示范区认定的创业园(基地)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企业(与市创业载体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
(一)第一年按实际面积给予1元/㎡/天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第二年按实际面积给予0.5元/㎡/天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